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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王谦与孙守兵,张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谦;孙守兵;张作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787号原告王谦。被告孙守兵。被告张作玉。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谦与被告孙守兵、张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谦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谦撤回起诉。审判员  乔爱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