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王谦与孙守兵,张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谦;孙守兵;张作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787号原告王谦。被告孙守兵。被告张作玉。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谦与被告孙守兵、张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谦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谦撤回起诉。审判员 乔爱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