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莫如勇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水利水电分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莫如勇。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水利水电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州路33号九楼。法定代表人吴独侠。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莫如勇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水利水电分公司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青民一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93725.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