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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长柱与韩兴平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长柱,韩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原长柱,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兴平,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长治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原长柱6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72元、执行费8600元,共计638072元,但被执行人韩兴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兴平银行帐户上存款63807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卫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