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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志成、仇新与被告周景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宋志成,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胡菜园村10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8901088512。原告:仇新,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06238023。被告:周景宝,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北城办事处北关派出所院内。身份证号码:372925197910035995。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成、仇新与被告周景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成、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宋志成、仇新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毅审 判 员  朱经文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