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志成、仇新与被告周景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980号原告:宋志成,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胡菜园村10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8901088512。原告:仇新,女,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06238023。被告:周景宝,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北城办事处北关派出所院内。身份证号码:372925197910035995。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成、仇新与被告周景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成、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宋志成、仇新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毅审 判 员 朱经文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