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83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宝江。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志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韩进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