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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凌海、吴乐与杭州万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海,吴乐,杭州万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杨凌海。原告吴乐。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秀文、李慧,浙江金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万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大厦41楼4101室。法定代表人叶如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宏利、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海、吴乐诉被告杭州万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海、吴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凌海、吴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海、吴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67元,由原告杨凌海、吴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