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商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海门市俊宏标准件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俊宏标准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145号原告海门市俊宏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红,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负责人张永辉,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成昌,男,1948年12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俊宏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具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俊宏标准件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俊宏标准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门市俊宏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文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