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沁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郭存群与申小宝、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采石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存群,申小宝,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沁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郭存群,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申小宝,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系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采石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采石场。住所地: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村法定代表人申小宝,任该采石场场长。郭存群与申小宝、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采石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年9月4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2)沁民调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协议如下:1、申小宝、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采石场截止2012年8月31日欠郭存群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26500元。二、申小宝、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采石场对上诉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分别于2012年9月15日前还50000元,2012年10月15日前还50000元,余款于2012年11月20日前结清。确认决定书生效后,申小宝、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采石场未按规定履行。2012年10月22日,申请人郭存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012年10月15日前申小宝、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采石场应当偿还5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申小宝、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采石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存群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沁民调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中关于2012年10月15日前申小宝、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采石场应当偿还5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公审判员 杨文元审判员 赵 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原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