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章艳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艳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9-11层。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斯凯。被告章艳芳,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艳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 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廖杨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