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伍利娜诉被告路宏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利娜,路宏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伍利娜,女,1983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老庙镇笃祜村一组。被告路宏斌,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路家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利娜与被告路宏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利娜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利娜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利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利娜负担。审 判 长 冉肖红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