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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雷玉芳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玉芳,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81号原告雷玉芳,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委托代理人覃亚炎,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杜梅,局长。原告雷玉芳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以其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裕华陶瓷厂已达成赔偿协议,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其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裕华陶瓷厂已达成赔偿协议,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玉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雷玉芳按撤诉依法减半承担25元。审 判 长  苏毅清审 判 员  刘应东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桂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