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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付世琐、阮仁芳等与长丰飞建物流有限公司、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世琐,阮仁芳,丁真英,付涛,长丰飞建物流有限公司,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0701号原告付世琐。原告阮仁芳。原告丁真英。原告付涛。法定代理人丁真英,系付涛母亲。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祖忠,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丰飞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建,该公司经理。被告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思良,该公司经理。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世琐、阮仁芳、丁真英、付涛与被告长丰飞建物流有限公司、濉溪县龙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世琐、阮仁芳、丁真英、付涛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世琐、阮仁芳、丁真英、付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世琐、阮仁芳、丁真英、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付世琐、阮仁芳、丁真英、付涛负担。审判员  朱晓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