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金欢平与绍兴县故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欢平,绍兴县故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987号原告金欢平。被告绍兴县故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被告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欢平与被告绍兴县故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欢平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裕陆二0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