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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金欢平与绍兴县故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欢平,绍兴县故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987号原告金欢平。被告绍兴县故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被告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欢平与被告绍兴县故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欢平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裕陆二0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