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70号原告:张某,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李云斌,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郭俊杰,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云 海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