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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胡小红与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红,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219号原告:胡小红。委托代理人:周祝友。被告: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积宏。原告胡小红为与被告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胡小红在递交起诉状后,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小红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员 陈建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