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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西众友镭射图像有限公司与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众友镭射图像有限公司,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山西众友镭射图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李家庄村北街三巷10号。法定代表人牛建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俊,男,该公司业务部经理,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锦绣二巷2号8号楼4单元602号。被告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绿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任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众友镭射图像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众友镭射图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山西众友镭射图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志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