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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永国诉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国,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罗永国。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国诉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国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国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罗永国自行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