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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李述明与丁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述明,丁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商初字第89号原告李述明。被告丁福生(曾用名丁洪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述明与被告丁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述明向我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述明负担。审 判 长  马振明代理审判员  韩 璐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