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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林顺银与陕西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顺银,陕西盛华金茂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林顺银,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8日,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号副***号,身份证号6103021962********。被执行人陕西盛华金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创业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杜小霞,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林顺银申请执行陕西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林顺银依据生效的(2013)宝仲裁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林顺银与被执行人陕西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0000元后,双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执行费28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仲裁委作出的(2013)宝仲裁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凤成审判员  宋少义审判员  赵二宝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卫广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