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孔祥成与于新慧、蓬莱市刘家沟海玛水产超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成,于新慧,蓬莱市刘家沟海玛水产超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68号原告孔祥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姜厚光,山东环周(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新慧,无固定职业。被告蓬莱市刘家沟海玛水产超市,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长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曹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学春,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成诉被告于新慧、蓬莱市刘家沟海玛水产超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成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孔祥成负担。审 判 长 于  克  晓人民陪审员 于  泽  福人民陪审员 王  国  庆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志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