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立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范洪英与李超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洪英,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立保字第238-1号申请人:范洪英,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超,住齐河县。申请人范洪英与李超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范洪英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超的厂房。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超在齐河县圣某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产权证号为鲁德房权证齐字第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