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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褚燕妮与熊辉、武汉市张家湾环卫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燕妮,熊辉,武汉市张家湾环卫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褚燕妮,女,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罗军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辉,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市张家湾环卫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张家湾。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地址:武汉沿江大道***号广源大厦*楼。负责人:王道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褚燕妮诉被告熊辉、武汉市张家湾环卫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褚燕妮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燕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燕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褚燕妮负担。审判员  曾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