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刘小平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凤,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凤,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平,男,汉族。王玉凤与刘小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小平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二二六号院18号楼1层4号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玉凤。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小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