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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刘小平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凤,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凤,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小平,男,汉族。王玉凤与刘小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小平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二二六号院18号楼1层4号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玉凤。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小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