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都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俊;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都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俊。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第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员指派检察员伍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俊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西门菜市附近的菜市巷44号门口,使用随身携带的医用镊子扒窃在此买菜的被害人杨某身上的1000余元现金。尔后,被告人陈俊将扒窃所得现金用于吸食毒品。2012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陈俊事先准备好医用镊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西门菜市上升街入口处一鞋店门口,趁被害人谈某某不备之际用镊子扒窃被害人外套口袋中的现金136元。得手后,被告人陈俊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被抓获归案。被盗现金及作案工具被当场挡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扒窃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俊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陈俊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其认罪态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陈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被告人陈俊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苑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