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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蔡天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蔡天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557号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路86号之六。法定代表人:卢永慈,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林,刘蕾菁,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天彪。委托代理人:樊玉霞,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烈,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天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金伟杰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晓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贝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