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宁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777号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宁。原告田宁。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科星。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宁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田宁承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