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袁柳欢与黄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志强,袁柳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强,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柳欢,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江沃鸿,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艳萍,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黄志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2)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办人于2013年4月8日致电上诉人黄志强,其回复没有缴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志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吴 湛代理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