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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丹与沈阳市皮革制品厂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沈阳市皮革制品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568号原告:张丹,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市皮革制品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甘泉路**号。法定代表人:程绪文。原告张丹与被告沈阳市皮革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金凤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金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