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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金某与任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任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759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金凡。委托代理人:文云芳。被告:任某。委托代理人:顾跃华、石磊。原告金某与被告任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秀珍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系在国外,其提供的从国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故本次诉讼之民事行为难以认定有效,本案在当初即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秀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叶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