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298号原告路某某,男。被告徐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路某某承担,其余150元退付路某某。审判员 :岳立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平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