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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朝炜诉被告李苏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朝炜;李苏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刘朝炜。被告李苏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炜诉被告李苏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炜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朝炜承担。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