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朝炜诉被告李苏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朝炜;李苏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27号原告刘朝炜。被告李苏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炜诉被告李苏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炜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朝炜承担。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