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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48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