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贵莲与黄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莲,黄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刘贵莲,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黄平,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莲与被告黄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莲于2013年4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贵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为403元,由原告刘贵莲承担。审 判 长 裴毅超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郭美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瑞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