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与郑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郑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负责人赵斌,该行行长。被告郑春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与被告郑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汤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