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曾文华与王洪林、第三人彭山县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华,王洪林,彭山县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曾文华。委托代理人刘朝祥,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林。委托代理人邓江贵,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第三人彭山县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县彭祖大道北段1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江贵,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文华与被告王洪林、第三人彭山县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文华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昌莹审 判 员 张文清人民陪审员 袁德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