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傅水祖与崔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水祖,崔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62号原告:傅水祖。委托代理人:鲁如生。被告:崔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水祖诉被告崔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水祖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水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3元,由原告傅水祖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炯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