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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傅水祖与崔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水祖,崔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62号原告:傅水祖。委托代理人:鲁如生。被告:崔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水祖诉被告崔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水祖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水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3元,由原告傅水祖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炯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