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朱照锡与朱玉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照锡,朱玉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佛法迳民初字第52号原告:朱照锡,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朱玉泉,男,年龄不详,住佛冈县。原告朱照锡诉被告朱玉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照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恩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利桂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