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袁英鑫与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拉尔区分局、第三人海拉尔区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英鑫,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拉尔区分局,海拉尔区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4号原告袁英鑫,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费兴刚,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拉尔区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兴安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颖,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拉尔区分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徐波,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拉尔区分局企业注册股股长。第三人海拉尔区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加格达奇路18号电器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海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宇,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英鑫不服被告呼伦贝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拉尔区分局2014年3月28日核准海拉尔区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公司登记申请,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英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殿秋审 判 员 吴春燕人民陪审员 兰 松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丽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