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长执字第6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斌申请执行方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长执字第650-2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81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方明,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长民初字第1036民事判决书,1999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明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磊审判员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谈龙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