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宋海彬与孙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彬,孙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宋海彬。被告孙现平。原告宋海彬与被告孙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6月23日,原告借给被告60000元。经多次催要在2011年4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还款计划,但是被告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孙现平返还借款60000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欠原告钱属实。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5年6月23日被告孙现平出具的欠条一份及2011年4月9日被告孙现平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用以证明2005年6月23日被告孙现平借原告宋海彬60000元,被告孙现平于2011年4月9日重新出具一份还款计划,欠款一直没还。被告孙现平质证后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在举证期限内,被告孙现平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确认,原告宋海彬提交的证据被告孙现平无异议,原告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孙现平于2005年6月23日借原告宋海彬6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孙现平并于2011年4月9日重新出具一份还款计划。原告宋海彬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孙现平返还欠款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孙现平欠原告宋海彬60000元,有原告宋海彬提交的欠条及还款计划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宋海彬要求被告孙现平归还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孙现平应予归还。原告宋海彬所诉求的利息,因借款时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宋海彬要求被告孙现平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现平归还原告宋海彬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宋海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孙现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蒋 朕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战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