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辛列奇,男,汉族,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法某某,男,汉族,系被告辛某某之姐夫。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泉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