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被告陈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陈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3号原告王冬梅,女,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崔海龙,东明蓝天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胜涛,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梅与被告陈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王冬梅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胜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梅撤回对被告陈胜涛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梅撤回对被告陈胜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冬梅负担。审 判 长 赵海玉审 判 员 赵庆文代理审判员 郝善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纪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