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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王冬梅与被告陈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陈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3号原告王冬梅,女,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崔海龙,东明蓝天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胜涛,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梅与被告陈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王冬梅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胜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梅撤回对被告陈胜涛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梅撤回对被告陈胜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冬梅负担。审 判 长  赵海玉审 判 员  赵庆文代理审判员  郝善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纪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