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跃与重庆市星阔商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星阔商贸有限公司,张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星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2号中国西部建材城11号楼A-2号。法定代表人杨倩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亿,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跃。委托代理人王宏宇。上诉人重庆市星阔商贸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经仲裁裁决就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被上诉人工作地点不在江北区,本案应不予受理或移送渝北区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被上诉人向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受理后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被上诉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江北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星阔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