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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吕国英与陈军英、蒋晓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国英;陈军英;蒋晓莲;陈秀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吕国英。委托代理人:王利木。被告:陈军英。被告:蒋晓莲。被告:陈秀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英与被告陈军英、蒋晓莲、陈秀清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军英、蒋晓莲、陈秀清提出要求对原告的误工期限及医药费合理性进行鉴定,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