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吕国英与陈军英、蒋晓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国英;陈军英;蒋晓莲;陈秀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吕国英。委托代理人:王利木。被告:陈军英。被告:蒋晓莲。被告:陈秀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英与被告陈军英、蒋晓莲、陈秀清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陈军英、蒋晓莲、陈秀清提出要求对原告的误工期限及医药费合理性进行鉴定,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