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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创嘉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县创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创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立刚。委托代理人:余建光。上诉人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创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3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1842元,由上诉人浙江三琴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键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