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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张瑞奇与鑫茂矿业公司运昌铁选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奇,鑫茂矿业公司运昌铁选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张瑞奇,住河北省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双,住河北省承德县。被告鑫茂矿业公司运昌铁选厂法定代表人高德生,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奇与被告鑫茂矿业公司运昌铁选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广胜审 判 员  刘春莲人民陪审员  齐子郡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