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明石竹与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40-1号原告:明石竹。被告: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的银行存款430000元,现原告已与被告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汇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的银行存款43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曹胜顺二0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