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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扬广执字第4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刘华美与陈小妹房屋迁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美,陈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扬广执字第460-6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美,女,1964年3月12生,香港永久性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K2900845(A),汉族,住中国香港湾仔洛克道205号。被执行人陈小妹,女,1956年7月30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11195609040924,汉族,住扬州市城东乡施井村西庄组2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1)扬广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小妹银行存款45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伞波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杭际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