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离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吴羊虎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羊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离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永兴,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羊虎,男,1955年12月2日生,汉族,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上安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3311955122237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离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羊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68982.75元(利息从2005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共计120157.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羊虎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交来2万元,剩余100157.75元被执行人吴羊虎至今未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羊虎银行账户存款100157.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二冬二0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薛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