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连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连某某,男,汉族。被告安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以正在寻找被告与其协商解决予盾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连某某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李 璐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