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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连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连某某,男,汉族。被告安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以正在寻找被告与其协商解决予盾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连某某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小杰审 判 员  李 璐人民陪审员  刘万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喆 来源:百度“”